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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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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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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第1篇

我们深入研究了大量法院判决书,并对相关影视制片公司进行调研,发现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发生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因剧本验收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很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详尽的创作要求和验收标准,仅约定委托方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编剧应负责修改直到委托方审核通过。由于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双方对剧本是否合格往往各执一词,制片公司认为剧本确实没有达标只能修改,还导致了创作时间节点的延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编剧则认为制片公司未传达清楚具体需求,反复要求修改,是故意刁难。

2、有关支付报酬所产生的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先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将支付报酬的时间与受托方完成人物小传、大纲、分集大纲、初稿、终稿的创作节点挂钩。

3、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都能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或委托方因为种种原因拖延支付报酬,如果合同确实履行不下去,或者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已完成部分著作权如何归属等,都是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点。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固定沟通往来记录所引发的纠纷。委托创作合同很难涵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情况,因此非常依赖双方的沟通往来。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对接人、对接方式,没有固定沟通记录,一旦纠纷产生,则面临无法举证困境。例如受托方称已经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迟迟不予审查,而受托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不愿按照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能提供相关记录证明。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第2篇

影视公司计划立项拍摄一部影视剧,那么剧本就是整个影视项目的开端,好剧本是成立优秀影视作品的重要基础。委托创作剧本是影视制片公司获取剧本的重要来源之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指由编剧接受制片方的委托,按照制片方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创作出供制作拍摄的电影或类电作品剧本并取得报酬的合同。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主要特点:

1、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委托方多为影视制作公司,受托方多为编剧个人或编剧的经纪公司。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之前先委托编剧来完成剧本的创作。 2、合同的标的是创作剧本,体现为一种智力成果。影视制作公司可能先有一个简单的想法,委托编剧帮它落地为一部影视剧本,或者买到了一部文学作品的改编权,请编剧来改编。

3、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创作和修改要求,委托方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而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

4、从双方地位来看,委托方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编剧则相对弱势。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领域中纠纷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而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法院的裁判依据集中体现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因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影视公司和编剧都显得至关重要。了解剧本委托创作的常见风险点和应对方式,对合同加以完善,有利于影视公司与编剧的顺畅合作,减少纠纷的产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第3篇

委托创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联系人、联系方式。编剧交付剧本稿件应留存记录,写明日期、稿件页数等。交付的是修改稿件,也应注明交付的是第几次修改稿、页数以及时间。如果编剧是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应保存邮寄挂号单据。此外,编剧应妥善保留好底稿。

影视公司在对剧本进行审查时,应形成书面记录。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说明原因,提出明确可行的修改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反应给编剧。在审查时,也可以通知编剧到场,其也应在形成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由于我国目前文化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健全,要真正做到规范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重视合同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所起的作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尽可能地详尽,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同时,合同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委托创作剧本存在进度和质量不可控的可能性,各影视公司和编剧也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的草拟和签署,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减少纠纷的产生,为影视项目的后续进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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