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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违约起诉解除合同(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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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违约起诉解除合同(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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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违约起诉解除合同 第1篇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 ,违约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这种行为对于违约方来说是拥有此权利的,但对于此权利也是要有合法的条件来支撑,只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走,那么自己的义务才能获得保护,但属于无故的违约,那么还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主动违约起诉解除合同 第2篇

《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上述三种条同时具备条件时,违约方可以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会免除或减少。

主动违约起诉解除合同 第3篇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具体条件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变化,继续履行已经违法,比如出卖禁止流通物。通常主张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如果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发生的不能履行,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等。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例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用直接强制履行。又如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不愿意继续提供劳务,由于该债务的标的是人身性的,如果强制履行,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价值相悖,也不适用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主要是违约方继续履约的成本。如果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获得履约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则会失去经济上的合理性,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可以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继续履行。此处的合理期限是指能够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准备时间,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合同性质、目的、标的物、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合理期限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未请求履行包括未采取任何主张履行请求权的方式,即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

4. 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正如前文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前提和条件不仅需要满足上述1-3情形之中的任一种,即合同出现僵局,还需要满足因合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于“合同目的”这一概念的定义,但结合司法实践,合同目的通常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按照这一定义,如果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一份合同就失去了履行的意义,只能是无水之源,无木之本。

(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不影响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在实务中,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违约方过错程度、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等因素酌定。

(五)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明确规定,违约方必须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而不能采取通知解除的方式。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违约方滥用解除权,在打破合同僵局的同时,有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

客观来说,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确在情理之中,但应当给予严格限制,否则对守约方就会造成不公平。

由上述内容可知,虽然《民法典》对违约方诉讼解除合同进行了确认,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这仅是合同解除的例外。我们在民事或者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依然需要本着诚信、公平等原则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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