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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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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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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1篇

但是,如果劳动者同意,并且自愿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此时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处理,劳动者有两项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离职前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从0开始计算,不包括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入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要连续计算。

即,今后劳动者从劳务派遣公司离职,或者发生纠纷时,在计算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时,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2篇

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是违约行为。

相关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法规:

《_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3篇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4篇

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够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够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5篇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要求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要求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再劳务派遣回原单位的,此时已经涉嫌变更用人单位,也即构成实质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强行变更的,可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俗称的2N。

计算方式:

赔偿金=离职前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工作年限×2倍

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金”的规定

《_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_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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